黑龙江省龙参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
| 中草药加工合作办厂协议书 |
| 发布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23-12-18 阅读:45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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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方:勃利县抢垦乡三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:黄跃军,主任 乙方:黑龙江省龙参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:许冬玲,董事长 三兴村为建设乡村振兴车间,实现群众家门口就业,经请示乡党委、政府共同磋商、谋划,村两委研究、讨论,及村民代表大会通过,引入乙方来三兴村联合办厂,实现村企共赢。甲、乙双方本着自愿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协议,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签订本协议,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。 一、乙方是通过发展乡村振兴战略到甲方所在地办厂,甲乙双方互相协助办理乡村振兴政策各项手续。且甲乙双方都可享受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各项普惠政策。 二、合作事项:中草药初产品加工等。 三、合作期限:壹拾年,自2022年5月14日至 2032年5月13日止。 四、双方出资情况: 1、甲方投入房屋和场地,以其自有的“勃利县抢垦乡三兴学校”的校舍1100平方米、操场12900平方米作为合作项目出资。 2、乙方投入中草药药材和加工机械设备,作为合作项目出资。 五、合作经营方式: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,甲方不派人员参与。 六、分配方式:年终分红,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乙方支付给甲方分红人民币贰万元(¥20.000.00元),并根据乙方收益情况适当增加红利。 七、风险承担:(1)甲方不承担乙方经营风险,因经营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;(2)甲方提供供电、供水设施保证开通,确保正常使用,费用及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。 八、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村民优先就业。 九、在合作期间,由乙方负责房屋和取暖设备维护维修,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。并保证房屋和取暖设备、设施完好。 十、在合作期限内,由乙方自主经营,如果发生任何事故或违法行为都与甲方无关,由乙方自行负责。 十一、在合作期限内,因房屋、操场经营所产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,场地内树木归甲方所有。 十二、在合作期限内,除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外,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协议。如因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,双方解除合作协议,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。 十三、在合作期限内,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。 十四、违约责任,双方必须完全履行合同义务,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,并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。 十五、本协议的内容经甲、乙双方阅后无异议,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 本协议共2页,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一致,具有同等效力。 甲方:勃利县抢垦乡三兴村 代表人: 签订日期:2022年5月12日 乙方:黑龙江省龙参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 代表人: 签订日期:2022年5月12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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